(2014)乐民三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洪武与王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武,王四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洪武。被告王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武诉被告王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昌乐县人民法院的事故赔偿款40000元,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昌乐县人民法院的事故赔偿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