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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会芳(系新会区古井镇翔荣五金商店经营者)与江门市艺宝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邓会芳,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系新会区古井镇翔荣五金商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肖景棠,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门市艺宝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坚。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会芳诉被告江门市艺宝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会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芳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艺宝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共1113元由原告邓会芳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容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