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辉与陆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陆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59号原告王辉。被告陆金龙。原告王辉诉被告陆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金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诉称,案外人王某某系原告王辉的父亲,被告陆金龙于2009年9月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于2010年5月9日归还人民币2,000元。案外人王某某于2010年5月6日去世,原告王辉作为王某某唯一继承人,依法可继承该债权。经原告王辉多次向被告陆金龙催讨,被告均不予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陆金龙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元。2、被告陆金龙支付以4,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陆金龙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被告陆金龙向案外人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案外人王某某于2010年5月6日死亡。2010年5月9日被告陆金龙归还原告王辉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案外人王某某与高允玉于1978年相识,1979年登记结婚,1981年9月17日生育一子王辉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2002年案外人王某某与高允玉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外人王某某的父亲韩福坤、母亲李杏娣均于1987年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民事调解书、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确认书、上海市独生子女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陆金龙和案外人王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系王某某合法财产。案外人王某某死亡后,因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可继承财产,原告王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该债权的合法继承权,被告陆金龙应当向原告王辉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辉借款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陆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辉支付以人民币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审 判 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