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冯平芳与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平芳,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冯平芳,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南指挥镇,法定代表人苏德乾,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平芳诉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执行标的76306元。在执行过程中,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凤翔执字第00185-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陕C680**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不服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凤翔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陕C680**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扣押;二、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待再审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