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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蔡孝辉与遵义市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辉,遵义市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蔡孝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智慧名城浅水湾。法定代表人王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孝辉与被告遵义市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岳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