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龙岩市通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根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通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根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121号A区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904414-5。法定代表人吴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茺,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龙岩市通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人民路排头路段19-20号。法定代表人杨根深,经理。被告杨根深,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通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根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