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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388号。法定代理人王金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祥辉,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民主大街228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00元减半收取5,8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贵甫审判员  李新三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