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吕安祥与被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安祥,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民委员会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吕安祥,男,汉族,1965年生,住广西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民委员会同,住所地:大埔镇。法定代表人XX,主任。申请执行人吕安祥与被执行人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审理作出的(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安祥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自行移除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吕安祥承包荒山范围内(四至:东南方向,从六秀口往上直到六秀尾岭,北边向,从六秀岭往西,经底六曲、东盘龙、盘龙、木山口、鸡公岭转左往南进石盆,经杭仔岭到三队十块仔田面止,向东往上至六秀尾岭交接)所有的桉树。(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吕安祥申请执行柳城县大埔镇洛古村民委员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汉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