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6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鑫鹭江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均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873-1号原告厦门市鑫鹭江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许晓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吴承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均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73号303室。法定代表人郭琼梅。原告厦门市鑫鹭江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均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逗秋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厦门均隆商贸有限公司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彭朝辉代理审判员吕逗秋人民陪审员邓艳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