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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三印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印,正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李三印,男,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新春,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夏志永,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三印诉被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雪源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