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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金甲与被告倪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金某,男,汉族,1989年01月01日出生。原告:金甲,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耀东,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66年07月0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景慧,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2区C座7楼。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坡,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原告金某、金甲与被告倪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金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金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金甲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金甲承担1854元。审判员  周星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贵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