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熊洪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熊洪全,杨代中,杨代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朱琴,行长。被执行人熊洪全,男,苗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代中,男,苗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代恒,男,苗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洪全、杨代中、杨代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洪全、杨代中、杨代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熊洪全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63043.80元,被告杨代中、杨代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本胜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光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