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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某在一审中诉称:谢某某与程某某双方于1998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2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0年9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婚后双方一直在上海打工,由于程某某经常赌游戏机,原告多次劝阻无效,导致夫妻二人经常争吵、打架,谢某某在无法忍受之下,于2010年从上海返回老家南陵县居住,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谢某某曾于2013年6月13日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与程某某离婚,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l9日做出(2013)无民一初字第01525号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自从判决过后,谢某某已经给过程某某将近一年的时间,希望其悔过。但时至今日,程某某依旧我行我素,谢某某认为程某某不知悔改,而且双方至今一直是分居状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程某某在一审中辩称:诉状上内容不符合事实。其不同意离婚。谢某某不是2010年离开上海,是2012年10月后回南陵,且之后常回上海。其前几年小赌,现在不赌。从去年开庭后就没赌了。原审法院查明:程某某与谢某某于1998年相识,2000年1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9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程龙。原审法院认为:在谢某某第一次起诉时,当时程某某不同意离婚,该院于2013年8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双方回去之后可以很好相处,但是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时隔一年,谢某某依然起诉离婚,该院调解和好无效,且夫妻关系又无和好可能,故对谢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采信。婚生子程龙已满13周岁,当庭表示愿意跟母亲生活,该院予以认可。对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开庭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谢某某与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程某(2000年9月1日出生)由谢某某抚养,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程龙年满18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4800元。三、驳回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谢某某负担。程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发生口角,一时冲动而起诉的,不存在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未给予补充证据的机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谢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某某与程某某感情产生纠纷,谢某某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现谢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经调解无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原审中,谢某某与程某某均未向法院提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原审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处理正确。当事人可另案进行主张。综上,程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