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传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号××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文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渭彬、卢翔云,公司员工。被告周传庆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传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撤诉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