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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熊道清与赤壁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熊道清,男。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8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