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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向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5号罪犯李向东,又名向东,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修武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向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李向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罪犯李向东于2011年6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向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向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起,被告人李向东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诈骗、容留他人吸毒、强奸、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向东参与开设赌场获利84余万元;参与非法拘禁5起。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向东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4年9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2年10月、2014年4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向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瑞欣审 判 员  李景昌人民审判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