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俊聚众斗殴罪,王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71号罪犯王俊。2005年12月,王俊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7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王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王俊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