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海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进。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南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