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玉贵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311号罪犯李玉贵,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高棚村田庙组人。2002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朝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1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玉贵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底,该犯伙同丁某等人多次纠集他人盗割北京电力公司电缆线,共盗割电缆线660余米,总价值人民币475800余元。罪犯李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玉贵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华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