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秀来与李殿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来,李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来,农民。被执行人李殿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殿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殿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殿新银行存款13322元。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查封财产数额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