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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玲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玲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鸿宇苑**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玉,女,公司职工。被告:冯玲霞,女,住正安县凤仪镇鸿宇苑小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和解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晧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