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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翁康玮、翁宇与翁宇、汤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139-1号原告翁康玮,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宇,教师。被告汤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康玮与被告翁宇、汤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康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翁宇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4号的房产。原告翁康玮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翁康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翁宇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4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翁康玮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翁宇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郭小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温丽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