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福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王××诉被告人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东刑告字第3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审 判 员 赵维克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