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艳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郭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先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县国庆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国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保黄冈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艳枚、郭涛、浠水县国庆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保黄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光财保黄冈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