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廖丹与张沛翼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丹,张沛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沛翼。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沛翼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提供的由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办事处长城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关于被上诉人居住地的证明不一致,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