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与刘汝军、于庆刚、官守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刘汝军,于庆刚,官守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住所地长岛县。负责人马瑞恩,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员工,住长岛县。被告刘汝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长岛县。被告于庆刚,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长岛县。被告官守礼,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长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诉被告刘汝军、官守礼、于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爱红人民陪审员 袁承胜人民陪审员 刘传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