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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平,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向中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16248元、执行费16002元由被执行人卢向中承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