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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罗大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罗大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32-2号原告张建民,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大历,男,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罗大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民负担。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陈 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