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安徽科技学院大三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张店街道。该被告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任以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任以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25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350M处时,撞到同向推行手推车的行人杨某某,致其受伤,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并送伤者前往医院抢救,同时由其父刘某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后刘某某接到交警部门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在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160000元,并一次性付清,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甲证言,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其案发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弘宇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