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施永贵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贵,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17-1号申请执行人施永贵,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某网络信息中心职工,住贺兰县。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赵军在某银行的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