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绍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绍业贸易有限公司,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绍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钢铁世界C3区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84471-4。法定代表人陆海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悦城镇西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5731035-6。法定代表人谭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绍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业公司)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雄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海铭、被告中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业公司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供应一批钢材给被告,货款为147336.4元,2014年8月28日原告再供应一批钢材给被告,货款为138361.5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135697.9元,以上款项已由被告财务核对并签名确认,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5697.9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中建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合同、送货单及对账单没有被告盖章,但双方存在供需关系,欠原告的货款是事实,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的采购人员签订线材供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30minsi线材(钢材),按被告通知供货,每月不少于500吨,货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30%,剩余70%在30天内分期支付。合同中,双方还对产品规格、单价、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共支付总货款的68.54%,截至2014年11月25日,经原告与被告的财务人员对帐,确认尚欠货款135697.9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5697.9元。被告表示欠原告货款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线材供需合同1份、送货单2份、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1份、对账单1份,本院到被告财务调取的财务数据照片6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供应货物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的部分货款未付清,有被告财务数据为凭,被告亦予承认,本院确认。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原告,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清偿拖欠的货款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偿货款135697.9元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绍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6.98元,由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劲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