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少坤与王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少坤,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88号申请人胡少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娟。申请人胡少坤于2015年2月12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星河明居x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9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