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15号原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宏、胡彦海。被告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管辖异议申请,同日原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75(已减半)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谭会雄代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茂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