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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吴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农民。被告:吴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吴某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治疗尚未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