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吴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农民。被告:吴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吴某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治疗尚未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