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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63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民一终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