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季海燕,南通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剂师。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荔,该公司职工。原告季海燕与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百货”)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晓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为案情复杂,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季海燕,被告新亚百货的委托代理人朱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海燕诉称,我于2014年11月在被告新亚百货购买几件貂绒衫,供家庭生活所使用。我把买的衣服拿给朋友看,朋友说,“貂绒”这个纤维术语根本不存在,可以直接判定该产品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通过销售谋取非法利益。我申请法院依法组织鉴定,认定被告构成欺诈。要求判决被告新亚百货退还货款2276元、支付检测费3000元、三倍赔偿68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亚百货辩称,原告季海燕确实在我公司购买貂绒衫3件,是梦婷雪妮品牌,其认为质量有问题,可以到公司找,要求退货。其在此之前还在新亚百货别的柜台买了4件,大概5000多元,可能其现在也起诉了。原告季海燕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是有意、有预谋的。貂绒衫是厂家直接发货,有检测报告,不然我们也不敢销售。原告季海燕购买的衣服已经破损,我公司不同意退还货款,也不用意赔偿和支付检测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原告季海燕在被告新亚百货纯爱专柜花费2276元购买“梦婷雪妮”貂绒衫三件,生产厂家为上海福妮服饰有限公司,货号分别为D-811、D-907、D985,执行标准FZ/T73018-2012;所附合格证均载明:貂绒100%,一等品。后原告季海燕将该衣物送至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对纤维含量进行检验,该中心出具三份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为FZ/T73018-2012《毛针织品》,检验结果中均有锦纶、粘纤成份,检验结论为样品所检纤维含量不符合FZ/T73018-2012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单项评价不合格。原告季海燕支付检测费3000元。被告对该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亦不申请鉴定。上述事实,有购物票据、检验报告、检测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季海燕在被告新亚百货购买“梦婷雪妮”貂绒衫三件,经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验纤维成分含量单项不合格,被告虽不认可该检验报告,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此鉴定报告可作为证据采信。故对原告季海燕要求退还货款2276元、赔偿损失6828元,支付检测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亚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季海燕货款2276元,支付检测费3000元,赔偿损失6828元,合计1210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季海燕已预交),由被告新亚百货负担(被告新亚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季海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