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让刚与陈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让刚,陈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李让刚,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子良,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让刚诉被告陈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陈子良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