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恒进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恒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55号罪犯刘恒进,男,1963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人大主席、正处级。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恒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罪犯刘恒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恒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贪污犯罪所得赃款13.933万元已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恒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