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