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