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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蒋平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平,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白爱军。上诉人蒋平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1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规土局”)收到蒋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让方)与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同日,虹口规土局出具《收件回执》。同月30日,虹口规土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蒋平自收到该补正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申请。2014年7月6日,虹口规土局收到蒋平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答复书》,蒋平补正申请为“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让方)与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受让方)双方签订的”。经审查,虹口规土局认定蒋平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虹口规土局已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遂于2014年7月9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虹规信公开(2014)第KDXXXXXXXX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在“上海市虹口规划和土地管理局”(http://www.shhkgh.gov.cn)首页中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已主动公开,建议蒋平通过浏览“虹口规土”的相关页面获取。蒋平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虹口规土局所作答复。蒋平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虹口规土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其公开合同复印件。原审法院认为:虹口规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虹口规土局经审查,认定蒋平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虹口规土局本着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原则,将该信息主动公开于其官方网站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作出答复,告知蒋平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答复并无不当。虹口规土局收到蒋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求蒋平补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蒋平的诉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蒋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蒋平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蒋平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合同,并非合同要素,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的申请要求予以答复。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规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上诉人补正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让方)与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受让方)双方签订的”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经审查,该信息已经由被上诉人主动公开在其官方网站上,故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