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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高新园金星科技发展中心厂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3593-8。法定代表人张永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永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永路30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4622-6。法定代表人周克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