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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铜仁中心支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住铜仁市万山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铜仁中心支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碧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9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共计人民币15164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人民币14789.80元兑现给申请人,余额人民币374.20元申请人表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余额人民币374.2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政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