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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陈小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明,陈小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明,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礼县综合执法局职工,住礼县城关镇南关村一组43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明,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城关镇南关村*组。上诉人陈建明为与被上诉人陈小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不属于确权之诉,上诉人陈建明所提交的礼集建(1995)字第503303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一审法院调取的礼县国土资源局33—38号、33—39号地籍调查表均证明了诉争地已确权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礼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陈建明。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贾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