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术江与鞠桂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术江,鞠桂良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术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桂良。上诉人刘术江因与被上诉人鞠桂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术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术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术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术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