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玉上与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山,乌兰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山,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乌兰图雅,女,57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韩玉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乌兰图雅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7010元、诉讼费25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审 判 员 王 金 海助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