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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谢联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42号被执行人谢联,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谢联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简阳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谢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联在三日内交纳罚金4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谢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联所有的坐落于简阳市住宅(建筑面积:21.12平方米),但该财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谢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