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