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魏喜弟与张彩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弟,张彩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魏喜弟,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告张彩霞,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原告魏喜弟与被告张彩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喜弟以其提供被告张彩霞住址有误,现在又提供不出新的住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喜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喜弟撤回对被告张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喜弟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