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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成敏与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敏,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孙成敏,男。被告李刚,男。原告孙成敏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永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李刚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孙成敏1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