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刘红兵、袁顺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红兵;袁顺明;李桐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兵,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袁顺明,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桐林,男,1959年11月4日,汉族,住晋宁县。申请执行人刘红兵与被执行人袁顺明、李桐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袁顺明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5)晋法执字第81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刘红兵与被执行人袁顺明、李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9月16日审理完毕。现该案(2014)晋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顺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其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在你院辖区内,特委托贵院代为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望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函复本院。联系人:杨建新联系电话:0871-67893644晋宁县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